罗军、杨爱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3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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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378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军、杨爱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罗军;杨爱云;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银广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378号之一原告:罗军,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杨爱云,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求桂,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五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银广,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罗军、杨爱云与被告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银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罗军、杨爱云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军、杨爱云撤回对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银广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杨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罗军、杨爱云负担。审 判 员 罗建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 婉书 记 员 贺白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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