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平、张晓萍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9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940号
  • 案件名称

    朱平、张晓萍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朱平;张晓萍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940号申请执行人朱平,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晓萍,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朱平与被执行人张晓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0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晓萍给付原告朱平工程款12265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给付61325元,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6132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晓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朱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5.2021年5月2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6.2021年7月22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甘州区河西印刷厂家属楼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晓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8.2021年8月30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张晓萍银行存款3180.81元,已向申请人朱平发放。9.2021年9月3日,本院依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晓萍采取临控措施。10.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3180.81元,剩余76185.09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管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