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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李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恢38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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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恢38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李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李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恢3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负责人:杨延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庚,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5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恢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 钢审 判 员  张 淳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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