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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05执恢15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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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05执恢15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5执恢1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100000元;二、被告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从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17日止的利息3685元及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0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8日、5月7日和9月24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15日止。2、2020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梦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湖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的的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至今未向本院回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均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周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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