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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洋、赵洁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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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358号
  • 案件名称

    赵海洋、赵洁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海洋;赵洁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358号原告(反诉被告):赵海洋,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反诉原告):赵洁,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反诉被告)赵海洋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洁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被告赵洁对原告赵海洋提出反诉。赵海洋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9月24日,赵洁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海洋自愿申请撤诉,赵洁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海洋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洁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海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洁负担。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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