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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田中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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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3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田中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田中宝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311号之一申请人: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蒙山大道与顺和街交汇处2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300664444421U。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萍,临沂兰山临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田中宝,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中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田中宝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城邦(香港城阿里巴巴淘宝村)1号楼1-2502室[不动产权证: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田中宝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城邦(香港城阿里巴巴淘宝村)1号楼1-2502室[不动产权证: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房产一套,限额1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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