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田中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31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31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田中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田中宝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311号之一申请人: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蒙山大道与顺和街交汇处2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300664444421U。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萍,临沂兰山临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田中宝,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中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田中宝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城邦(香港城阿里巴巴淘宝村)1号楼1-2502室[不动产权证: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田中宝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城邦(香港城阿里巴巴淘宝村)1号楼1-2502室[不动产权证: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房产一套,限额1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强、葫芦岛志达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1317号 下一篇 赵海洋、赵洁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