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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杨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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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执929号
  • 案件名称

    王莉、杨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莉;杨杰;张吉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性,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杨杰,女性,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吉坤,男性,1961年2月27日生,满族,住浙江省德清县。王莉申请执行杨杰、张吉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4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人询问财产线索的同时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并依法扣划杨杰名下存款20000元。通过对车辆、保险公司、银行理财产品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对房产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立伟执行员  王永嘉执行员  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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