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5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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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5533号案件名称
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55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4号军干阳光公寓1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733XB。法定代表人:吕中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法定代表人:匡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租赁费、进出场费662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租金及进出场费5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及进出场费87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及进出场费131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7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以应付租金3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以欠付租金及进出场费662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租金及进出场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9363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2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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