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晓玲与冉玉淑,卢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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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32号案件名称
卢晓玲与冉玉淑,卢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卢晓玲;冉玉淑;卢延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132号原告:卢晓玲,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冉玉淑,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卢延国,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卢晓玲与被告冉玉淑、卢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卢晓玲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晓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晓玲负担。 审 判 员 袁 衍 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谭 双 书 记 员 郭 伟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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