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108民初20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077号案件名称
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某;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108民初2077号原告:黄某,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异进,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46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王某之子),男,2001年5月28日出生,无业。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9,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景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3845号 下一篇 胥彦成、刘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