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林、张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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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1527号案件名称
孙海林、张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海林;张阳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1527号原告:孙海林,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林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林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海林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奎人民陪审员 邢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霍佳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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