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燕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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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1360号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海燕;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360号 原告:李海燕,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明,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燕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燕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海燕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晨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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