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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硖石支行、李高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恢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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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恢26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硖石支行、李高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硖石支行;李高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硖石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921404296R,住所地金台区硖石镇街道。负责人:郭军,任行长。被执行人:李高辉,男性,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李建祥,男性,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杨**,男性,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李应文,女性,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李衡,男性,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硖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高辉、李建祥、杨**、李应文、李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合计801566元,诉讼费4552元,负担执行费10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对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1、根据有关金融机构反馈结果,扣划被执行人李建祥银行存款3409.67元、扣划被执行人李衡银行存款80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应文网络资金85.67元,共计4295.3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杨**名下有陕Cxxxxx车辆,但因排放问题不达标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各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恢复执行中对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已发放申请人,除此再未查控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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