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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执恢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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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恢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咸阳市渭城区秦汉新城发展服务中心;咸阳华泉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恢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华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中山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22180329-6。法定代表人:李心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朝阳四路。组织机构代码:22180672-9。法定代表人:李兆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朝阳四路。组织机构代码:43570067-1。法定代表人:刘提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杜刚,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秦汉新城发展服务中心(又称渭城区西咸协调服务中心)。住所地:咸阳市金旭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04681563510W。法定代表人:马亦云,系该中心主任。咸阳华泉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咸阳市渭城区秦汉新城发展服务中心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咸渭民初字第0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831423.38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回案件款79.5万元。现查明,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原有职工已经按照渭城区政府和秦汉新城管委会的安排分流到其他单位,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咸阳市渭城区秦汉新城发展服务中心表示愿意按照实际情况每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振辉     审   判   员      田新社     审   判   员      贾有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  桥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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