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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黄小龙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6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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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6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黄小龙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黄小龙;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民。 被执行人:黄小龙,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尔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华善明。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小龙、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小龙、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信用卡借款232896.6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3393.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黄小龙、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小龙、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小龙的所有财产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但因其涉及刑事犯罪,相关涉案财产新昌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发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查询到被执行人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因该车辆系黄小龙实际控制,其相关涉案财产由新昌县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故本院已将上述车辆的处置权移交新昌县人民法院,同时本院已发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黄小龙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嵊州市龙本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工商变更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6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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