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安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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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721号案件名称
周安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安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721号移送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安顺,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周安顺犯诈骗罪一案中,因移送部门未提供财产线索,且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30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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