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15号之十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30执215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陈宝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交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宝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30执215号之十五被执行人:陈宝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宝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宝生在中国建设银行434062026017050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梁超联系电话:0358542****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飞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81执2896号 下一篇 周安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