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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国、康喜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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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6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利国、康喜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利国;康喜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利国,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康喜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国与被执行人康喜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康宝奎(系被执行人康喜奎哥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代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利国的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案外人康宝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243.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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