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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零上体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巧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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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799号
  • 案件名称

    合阳县零上体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巧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合阳县零上体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巧红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99号原告:任巧红,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阳县零上体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4MA6Y229297。住所地:合阳县XX路县。    法定代表人:雷雨,该公司经理。    原告任巧红与被告合阳县零上体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巧红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201.38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护理费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7500元、误工费10800元、交通住宿费5035.3元、医疗器械费用438元、残疾赔偿金1514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35.3元、鉴定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353281.98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252625.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份劳务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开始受雇于被告单位,负责打扫二楼、三楼卫生,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上7:30-11:30、下午17:30-21:30,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2020年9月21日下午17:30左右,原告按照被告安排的上班时间在零上体育馆门口因地面湿滑意外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急救,经陕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伤情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计为6万元人民币,误工期为36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50日。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巧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61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甜甜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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