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刘洪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68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6832号案件名称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刘洪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刘洪涛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6832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刘洪涛,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现住普兰店区。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涛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卫宝平、李红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67号 下一篇 贾德清、张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081民初1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