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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宝平、李红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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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67号
  • 案件名称

    卫宝平、李红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卫宝平;李红波;张美丽;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6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卫宝平,男性,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宝鸡金台区。被执行人:李红波,男性,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张美丽,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台区行政大道光明小区4号楼2单元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9XM4XU。法定代表人李红波,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南段888号颐和郡小区8号楼1单元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2FNC46。负责人李红波。本院在执行卫宝平与李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陕0303执1311号】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提出追加申请,与异议人进行了谈话,已向张美丽、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异议申请书,张美丽、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未答辩。异议人称,1、第三人张美丽系被执行人配偶,且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被执行人开办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该笔借款也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所需。上述被申请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2、企查查工商信息;3、收条及转账记录;4、身份信息及承诺书。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3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8700元及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0元,该案正在执行中。另查,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证据予以支持,原诉讼案件中异议人并未主张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且未将张美丽一并起诉,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张美丽为被执行人不符合规定。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表示该公司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否混同亦不是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因此,将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宝鸡帮得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不符合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追加申请。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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