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龙波、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23民初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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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23民初1208号案件名称
梁龙波、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梁龙波;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23民初1208号原告:梁龙波,男,197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大新县人,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景明,崇左市龙州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五路366号1栋1单元3楼302号,法定代表人:任贵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75365872L。被告: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镇怀阳村小克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MA5PC8JT4E。梁龙波诉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梁龙波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龙波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龙波负担。审 判 员 许梅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薇薇书 记 员 谭甘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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