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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龙波、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23民初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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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423民初1208号
  • 案件名称

    梁龙波、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梁龙波;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23民初1208号原告:梁龙波,男,197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大新县人,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景明,崇左市龙州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五路366号1栋1单元3楼302号,法定代表人:任贵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75365872L。被告: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镇怀阳村小克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MA5PC8JT4E。梁龙波诉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梁龙波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龙波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龙波负担。审 判 员 许梅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薇薇书 记 员 谭甘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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