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超、刘永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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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1644号案件名称
李玉超、刘永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玉超;刘永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超,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永庆,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超与被执行人刘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除已付3088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725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岳本科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员 左炳志书记员 韩振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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