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修平、于福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44号案件名称
贾修平、于福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贾修平;于福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贾修平,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福荣,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修平与被执行人于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修平与被执行人于福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福荣自2021年9月起,每月月末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贾修平1000元,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执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育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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