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赵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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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36号案件名称
于某、赵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于某;赵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936号原告:于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二道湾镇力合村三合屯,现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颐海香城16号楼6单元4楼402。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宏人民陪审员 柳红人民陪审员 周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母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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