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世伟、刘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8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804号案件名称
宝世伟、刘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宝世伟;刘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804号申请执行人宝世伟,女,汉族,1956年7月2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宝世伟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2执68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志力、潘云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560号 下一篇 刘翠芳、刘云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陕0881执恢164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