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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国、赵振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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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598号
  • 案件名称

    张吉国、赵振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吉国;赵振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598号原告:张吉国,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赵振操,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张吉国诉被告赵振操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张吉国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张吉国负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志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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