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国、赵振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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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598号案件名称
张吉国、赵振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吉国;赵振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598号原告:张吉国,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赵振操,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张吉国诉被告赵振操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张吉国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张吉国负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志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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