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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丹秀、牟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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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614号
  • 案件名称

    雷丹秀、牟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雷丹秀;牟长海;梅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雷丹秀,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钟山西路9附30附1号。。被执行人:牟长海,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利民路二巷2附5号。被执行人:梅玲,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钟山路293附5号。本院在执行雷丹秀申请执行牟长海、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6民特28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被执行人牟长海、梅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雷丹秀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止,被执行人牟长海、梅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丹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丹秀与被执行人牟长海、梅玲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牟长海、梅玲欠申请人雷丹秀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1年9月2日已偿还2000元,之后每月2日起偿还2000元,余款于2021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恢16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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