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防波、林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0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丁防波、林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丁防波;林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防波,男,汉族。委托执行代理人:刘艳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林达,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丁防波与林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达需向丁防波返还合同款7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林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林达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