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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玉兰、张元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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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1229号
  • 案件名称

    梅玉兰、张元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梅玉兰;张元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梅玉兰,女,1988年2月26日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隆昌市金鹅街道。被执行人:张元勇,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申请执行人梅玉兰依据(2021)川1028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元勇支付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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