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青春、廖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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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459号案件名称
黄青春、廖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青春;廖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黄青春,男,生于1965年6月1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廖刚,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黄青春申请执行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川16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4月19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刚所有的辽B6××××大众牌小轿车(查封时间:2021年5月8日,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刚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查封时间2021年9月日,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首查封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分配,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梧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黄青春,男,生于1965年6月1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廖刚,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黄青春申请执行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川16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4月19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刚所有的辽B6××××大众牌小轿车(查封时间:2021年5月8日,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刚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查封时间2021年9月日,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首查封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分配,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梧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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