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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曾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保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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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保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曾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曾麒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保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柳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曾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据(2021)湘3125执保57号执行裁定冻结曾麒的银行存款12.337899万元(余额不足);查封曾麒所有的歌诗图牌汽车(号牌号码:湘E6670C,车辆识别代号:004732)一辆(委托执行中,尚未实施)。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3125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曾麒价值12.337899万元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曾麒的银行存款12.337899万元(余额不足)的冻结;二、解除对曾麒所有的歌诗图牌汽车(号牌号码:湘E6670C,车辆识别代号:004732)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林平书 记 员 张子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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