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海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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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68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海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海平;戴聪艳;曾德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行法律事务部原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曾海平,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戴聪艳,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曾德本,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海平、戴聪艳、曾德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海平、戴聪艳、曾德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除将已查实的银行存冻结扣划并发给申请执行人外,其他均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曾海平、戴聪艳、曾德本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2号,被执行人曾德本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5404元,已执行到位5260.7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丽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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