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前东、薛肖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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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312号案件名称
王前东、薛肖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前东;薛肖兰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前东,男,汉族。被执行人薛肖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前东与被执行人薛肖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薛肖兰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前东借款本息550000元。但被执行人薛肖兰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27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薛肖兰银行无足额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9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肖兰名下银行账户措施。4、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薛肖兰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薛肖兰无土地及房产登记。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薛肖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被另案冻结,无法轮候冻结。6、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薛肖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薛肖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前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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