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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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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862号
  • 案件名称

    洛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洛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862号 原告: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9704228D。法定代表人:郭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福,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鹏,陕西省洛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洛川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延安市洛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752109623C。法定路小强,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在干部。原告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剑人民陪审员     郭  鑫人民陪审员     晏  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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