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国、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78号案件名称
李爱国、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爱国;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法定代表人:吕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国与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爱国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