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唐远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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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90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唐远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唐远滨;李满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9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81号。负责人:宁惠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远滨,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被执行人:李满桃,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唐远滨、李满桃(2019)湘0503民初60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远滨、李满桃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执行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03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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