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翔、廖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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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0529号案件名称
朱翔、廖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翔;廖绮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0529号原告:朱翔,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绮,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兴,湖南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翔诉被告廖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佳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曾亦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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