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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保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1执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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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执1038号
  • 案件名称

    秦保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江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秦保群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1执1038号移送部门江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秦保群,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快场村。现住江口县太平镇敬老院,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1********。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秦保群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06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于2021年8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保群缴纳罚金2000.00元。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秦保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秦保群在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湾河分社账户(269904010102002549561)上有存款1817.04元系低保金。被执行人秦保群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靠低保维持生活,属于快场村的集中供养人员,现寄住在太平镇敬老院。被执行人秦保群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江口县太平镇快场村无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保群靠低保维持生计,现有的存款系低保金需交寄宿的太平镇敬老院作为生活开支,不宜强制扣划,冻结的低保金予以解除。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百发审 判 员  欧 刚审 判 员  龙通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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