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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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663号案件名称
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63号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住所地: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六队。 经营者:李斌,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被告: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五队。 负责人:陈燕琴,系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5队。 负责人:岳秋菊,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罗县姚伏镇南街。 负责人:杨楠,系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与被告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孟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曹静书记员 白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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