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明、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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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57号案件名称
王建明、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建明;李明;吴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瓦窑沟被执行人李明,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育英小区。被执行人吴建国,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西沟村民委员会孙贾河村民小组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瓦窑沟。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李明、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吴建国支付借款3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42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直接向被执行人李明、吴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明、吴建国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财付通及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明、吴建国纳入失信及限制消费令。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明、吴建国规避执行,无可供财产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建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延平书 记 员 程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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