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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德琴、侯艳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5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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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5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时德琴、侯艳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时德琴;侯艳苹;侯德强;侯艳霞;侯艳丽;孙佳;孙书江;黄显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时德琴,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宁市。申请执行人:侯艳苹,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申请执行人:侯德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申请执行人:侯艳霞,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申请执行人:侯艳丽,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申请执行人:孙佳,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上述六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贤,东宁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书江,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黄显荣,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德琴、侯艳苹、侯德强、侯艳霞、侯艳丽、孙佳与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德琴、侯艳苹、侯德强、侯艳霞、侯艳丽、孙佳要求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给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192400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58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时德琴、侯艳苹、侯德强、侯艳霞、侯艳丽、孙佳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有小额存款账户,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时德琴、侯艳苹、侯德强、侯艳霞、侯艳丽、孙佳不要求划拨。申请执行人时德琴、侯艳苹、侯德强、侯艳霞、侯艳丽、孙佳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找,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孙书江、黄显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迮伟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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