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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云、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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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907号
  • 案件名称

    李连云、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连云;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李连云,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地住: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工业园孵化楼。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云与被执行人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2021)湘0503民初7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连云同意法院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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