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咸阳中辉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10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1054号
  •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咸阳中辉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咸阳中辉实业有限公司;刘辉;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1054号 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惠东亮,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文刚,该联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彬,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咸阳中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辉 被告: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咸阳中辉实业有限公司、刘辉、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赵成立等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该案咸阳市XX局秦都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本案款项亦属于该案侦查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李晓丽 人民陪审员  姬英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