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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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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58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258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72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判令:“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如期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联系方式,本院自2021年4月22日开始先后三次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原陵县)人民法院进行委托送达和调查,但该院三次均退回委托。在此期间,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其情形已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限消,同时对失信、限消决定书适用了公告送达。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号进行了冻结。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与本院取得联系,并通过其妻的微信账号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遂于同日依法解除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号的冻结,并依法解除其失信限消措施。综上,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被执行人李某某的罚金缴纳义务已全部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5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审判员 文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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