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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刘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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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441号
  • 案件名称

    周某、刘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某;刘某;河北三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441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刘某,男,201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刘某之母。被告:河北三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安大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006542676。法定代表人:王印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某、刘某与被告河北三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周某、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高 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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