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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高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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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6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高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高东梅;赵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北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生,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高东梅,女,生于1983年10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被执行人赵菲,女,生于1986年3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东梅、赵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726民初428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高东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借款本金59993.34元、利息2008.5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赵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现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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