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相德、刘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821民初2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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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821民初2726号案件名称
赖相德、刘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汀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赖相德;刘水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21民初2726号原告:赖相德,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水英,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赖相德与被告刘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赖相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长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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