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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相德、刘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821民初2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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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821民初2726号
  • 案件名称

    赖相德、刘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汀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赖相德;刘水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21民初2726号原告:赖相德,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水英,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赖相德与被告刘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赖相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长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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