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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俄日、桑珠降措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3326刑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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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刑初31号
  • 案件名称

    益西俄日、桑珠降措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益西俄日;桑珠降措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326刑初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益西俄日,男,2002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甘孜县,某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道孚县看守所。被告人桑珠降措,男,2000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甘孜县,某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道孚县看守所。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21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益西俄日因缺钱,便驾驶自己的江淮牌商务车从甘孜县夺多乡出发,沿途寻找无人看管的牛,伺机作案。当行至道孚县麻孜乡境内时,发现村民桂某、杨某某放养在该处的两头黄牛,益西俄日便将2头黄牛盗走并吆至自己的商务车内,随后便将盗得的2头黄牛连夜拉运至甘孜县夺多乡汪达村。经估价,被盗的2头黄牛共价值人民币2200元。(二)2021年4月17日,被告人益西俄日邀约被告人桑珠降措共同盗窃牛贩卖,之后由益西俄日驾驶江淮牌商务车搭乘桑珠降措从甘孜县夺多乡出发,沿途寻找无人看管的牛,伺机作案。当行至道孚县鲜水镇亚洛加村时发现洛某某某家圈养在房屋外南侧的网围栏中的3头黄牛,于是益西俄日、桑珠降措便将3头黄牛盗走并吆赶至商务车内,随后二人便将盗窃的3头黄牛连夜拉运至甘孜县夺多乡汪达村,后其中一头黄牛产下一牛崽。经评估,被盗的3头黄牛共价值人民币5333.33元。2021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在甘孜县夺多乡汪达村被某某单位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益西俄日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桑珠降措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益西俄日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桑珠降措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益某某、桂某、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益西俄日盗窃数额为7533.33元,桑珠降措盗窃数额为5333.33元,二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益西俄日、桑珠降措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益西俄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桑珠降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被盗黄牛发还受害人(已发还)。四、扣押在案的银灰色江淮牌瑞风商务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冬审 判 员  袁兴强人民陪审员  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卓 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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