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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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67号案件名称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67号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某,男,1950年11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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